大貴格利|3 書信集 Register of Epistles

Gregory The Great · Wiki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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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第一章 卷一
卷一

書信一

致主教馬里尼亞努斯

貴格利致拉溫那主教馬里尼亞努斯。

不義之要求不應允諾,而合乎律法之請願亦不應擱置。現今,你(神)的弟兄會之長老、執事與聖職人員已向我們呈遞請願書,抱怨你(神)的前任約翰,已故者,立下遺囑,以各種遺贈加重其教會之負擔。他們請願,這些有損其教會之遺贈,因法律所禁止,故不應以任何藉口支付。雖然,他已放棄繼承權與遺產,故無任何理由約束你(神)滿足此類要求,然而,我們在此額外勸勉你(神),對於他所立之遺贈,凡是違反法律規定,涉及其教會財產或其在主教任內所獲財產者,你(神)的弟兄會既不應授權,亦不應以任何理由同意。但是,若他希望或指示對其私人財產,即其在主教任前所有且未曾贈予教會之財產,進行任何處置,則此處置必須在各方面均視為有效,且任何聖職人員均不得以任何藉口無理試圖廢止。

然而,鑑於他生前屢次懇求我們以權威確認他所捐贈給他自己在聖亞波里納里斯教堂附近所建修道院之財產,且我們已應允此事,我們認為有必要勸勉你(神)的弟兄會,勿讓他在那裡所捐贈和設立的任何事物有所減少,而應確保一切得以保存並堅定確立。既然他已知在所立遺囑中提及此修道院及其所捐贈之財產,你(神)必須明白,我們確認此部分並非因遵從其遺願,而是如我們所言,我們在他生前已向他應允。因此,你(神)的弟兄會務必迅速而謹慎地完成所有這些事,使他在上述修道院所設立並經我們確認的得以維持,而他以遺囑指示給予或實施,卻有損其教會的,則因法律禁止而無效。

信仰問答